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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中地类认定的标准及要求

时间:2024-01-19  点击数:6171  【字体:较大 标准

根据各地反映和关注的涉及地类调查认定和调查成果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国土调查中地类认定的标准及要求进行了再规范、再明确,小编将相关要点梳理如下,仅供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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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把握国土调查中地类认定标准

答:《通知》明确,国土调查要按照统一调查标准,依据调查时点国土利用现状认定地类。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

卫星遥感影像是国土调查的工作底图,但不得仅以卫星遥感影像在内业判定地类。国土调查必须按照调查规程要求,依据实地现状核实地类情况。如,水田因季节等原因,影像特征疑似水面,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经实地核实用途没有改变的,仍应按水田认定地类,在《监测图斑属性表》“未变更原因”一栏中说明实际情况即可。

国土调查要严格按照标准查清耕地现状,确保耕地“实至名归”。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如,耕地上套种树木已达到林地标准的应变更为林地。

实事求是更新耕地坡度级。对因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或因数字高程模型(DEM)现势性不够等技术原因,导致耕地实际坡度与坡度图结果不一致的,可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国土调查办发〔2020〕9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相关要求,以实地照片或卫星遥感影像进行举证,或通过更新DEM或利用其它测绘方法测定高程、计算坡度,经省级测绘质检部门认可后,据实更新坡度级。补充耕地未超过25度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允许报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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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增耕地的地类,该如何确认

答: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生态修复等项目的新增耕地,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含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审核确认地类。各地可将实地现状已经成为耕地的地块,以及实地已完成平整并具备耕作条件的地块(需在报备时对项目及相应地块标注“待举证”)一并纳入当年项目验收,及时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并按有关规定使用。部将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国家级核查,对其中尚未举证的地块持续跟踪监督,次年5月底仍达不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将按相关规定核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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